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75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第12838號、第13702號、第13711號、第14222號)、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15962號)暨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6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何森犯 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何森自民國106年6月下旬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 阿明 」、「一江春水向東流」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先由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 陳宇滋 等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並受有損失。而何森於接獲「阿明」、「一江春水向東流」之指示後,即前往指定地點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由自動櫃員機提領所詐得之款項,復全數交付予「阿明」、「一江春水向東流」,並從中獲取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報酬。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查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再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何森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陳宇滋、 盧常富張秀卿徐逢陽林冠廷魏于城 、鐘
翊如、 吳奕慧王奕翔黃柏榕鄧嘉慧吳振益莊渝鈞趙盈智謝佳華許智凱賴育慎李孟鴻蔡明翰黃志坤張彤翊劉于鴻 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
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北市內湖區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款人收執聯、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趙盈智之存摺內頁影本、謝佳華之存摺內頁影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06年10月20日合金集集字第1060003511號函所附 賴建勝 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
6年9月21日儲字第1060197757號函所附 張仁魁 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6年9月20日儲字第1060197758號函所附 周晉興 之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6年9月22日中業執字第1060026199號函所附 曾聿愷 之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 安南 分行107年1月3日一安南字第00002號函所附 鄭鈺勲 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詐騙帳戶提款明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㈣扣案之現金4,000元。
三、核被告何森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二、三、十九、二十二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一編號一、四至八、十至十八、二十、二十一所示,均係犯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就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則係犯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詐欺取財罪。
檢察官認被告本案所為均僅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加重要件,即有誤會,應就如附表一編號一、四至十
八、二十、二十一部分均予以補充。又被告與「阿明」、「一江春水向東流」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十、十一、十三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營生,竟加入詐騙集團行騙,造成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及其參與本案犯罪行為之情節輕重,暨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高低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沒收部分:被告因本案犯罪行為而共獲有8,000元之利益,屬其犯罪所得,又其為警查獲之際,雖有扣得現金8,000元,惟其中僅有4,000元係其領取本案帳戶款項之報酬(即犯罪所得),其餘4,000元則係其私人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應:
㈠就扣案8,000元中,屬犯罪所得之4,000元部分,依第38
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㈡就其餘未經扣案之犯罪所得4,000元部分,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就扣案8,000元中,屬被告私人所有之4,000元部分,因與本案無涉,是不併予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張蕙菁、蔡元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詐騙方式│匯款金額│主文││││││(新臺幣)││├───┼────┼───────┼──────────────┼─────┼───────────┤│一│陳宇滋│106年7月3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洗衣機商│7,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1時46分、│品廣告,致陳宇滋陷於錯誤,而│2,000元│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1時58分│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號一所示帳戶│││├───┼────┼───────┼──────────────┼─────┼───────────┤│二│盧常富│106年7月3日│撥打電話向盧常富佯稱雄獅旅遊│21,998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下午5時3分│服務人員,因購買機票時人員疏││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失,導致重覆扣款,致盧常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帳戶│││├───┼────┼───────┼──────────────┼─────┼───────────┤│三│張秀卿│106年7月3日│撥打電話向張秀卿佯稱雄獅旅行│29,987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下午4時44分│社人員,因工作人員疏失,多了││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筆帳務需取消,致張秀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帳戶│││├───┼────┼───────┼──────────────┼─────┼───────────┤│四│徐逢陽│106年7月26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移動式水│7,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上午10時15分│冷氣商品廣告,致徐逢陽陷於錯││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表二編號二所示帳戶│││├───┼────┼───────┼──────────────┼─────┼───────────┤│五│林冠廷│106年7月26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IPHONE行│15,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1時18分│動電話商品廣告,致林冠廷陷於││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帳戶│││├───┼────┼───────┼──────────────┼─────┼───────────┤│六│魏于城│106年7月26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冷氣商品│13,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1時38分│廣告,致魏于城陷於錯誤,而依││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二所示帳戶│││├───┼────┼───────┼──────────────┼─────┼───────────┤│七│ 鐘翊 如│106年7月26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冷氣商品│7,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2時21分│廣告,致鐘翊如陷於錯誤,而依││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指示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指定之││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帳戶│││├───┼────┼───────┼──────────────┼─────┼───────────┤│八│吳奕慧│106年7月26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亞培葡勝│12,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5時41分│納營養品商品廣告,致吳奕慧陷││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帳戶│││├───┼────┼───────┼──────────────┼─────┼───────────┤│九│王奕翔│106年7月26日│撥打電話向王奕翔佯稱臺北市刑│29,989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下午6時6分│警大隊、臺灣銀行客服人員,要││政府機關名義詐欺取財罪│││││退還詐騙款項,致王奕翔陷於錯││,處有期徒刑壹年。│││││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帳戶│││├───┼────┼───────┼──────────────┼─────┼───────────┤│十│黃柏榕│106年7月31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IPHONE行│13,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上午10時20分│動電話商品廣告,致黃柏榕陷於││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錯誤,而依指示以無摺存款方式││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存入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帳戶│││├───┼────┼───────┼──────────────┼─────┼───────────┤│十一│鄧嘉慧│106年7月31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冰箱廣告│14,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中午12時1分│,致鄧嘉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三所││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示帳戶│││├───┼────┼───────┼──────────────┼─────┼───────────┤│十二│吳振益│106年7月31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冷氣商品│4,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中午12時35分│廣告,致吳振益陷於錯誤,而依││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三所示帳戶│││├───┼────┼───────┼──────────────┼─────┼───────────┤│十三│莊渝鈞│106年7月31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相機商品│17,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6時12分│廣告,致莊渝鈞陷於錯誤,而依││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三所示帳戶│││├───┼────┼───────┼──────────────┼─────┼───────────┤│十四│趙盈智│106年8月4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電腦螢幕│8,085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中午12時47分│商品廣告,致趙盈智陷於錯誤,││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編號四所示帳戶│││├───┼────┼───────┼──────────────┼─────┼───────────┤│十五│謝佳華│106年8月4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幼兒奶粉│3,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中午12時21分│商品廣告,致謝佳華陷於錯誤,││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編號四所示帳戶│││├───┼────┼───────┼──────────────┼─────┼───────────┤│十六│許智凱│106年8月4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IPHONE行│7,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1時9分│動電話商品廣告,致許智凱陷於││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帳戶│││├───┼────┼───────┼──────────────┼─────┼───────────┤│十七│賴育慎│106年8月4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冰箱商品│18,64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1時47分│廣告,致賴育慎陷於錯誤,而依││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四所示帳戶│││├───┼────┼───────┼──────────────┼─────┼───────────┤│十八│李孟鴻│106年8月4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住宿券商│5,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2時│品廣告,致李孟鴻陷於錯誤,而││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號四所示帳戶│││├───┼────┼───────┼──────────────┼─────┼───────────┤│十九│蔡明翰│106年8月4日│撥打電話向蔡明翰佯稱雄獅旅行│29,987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下午4時28分│社人員,因系統操作錯誤多刷了││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2張餐券,致蔡明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帳戶│││├───┼────┼───────┼──────────────┼─────┼───────────┤│二十│黃志坤│106年8月4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蘋果筆記│5,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下午5時21分│型電腦商品廣告,致黃志坤陷於││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四所示帳戶│││├───┼────┼───────┼──────────────┼─────┼───────────┤│二十一│張彤翊│106年7月25日│在網路刊登不實之販賣電視商品│12,000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上午11時55分│廣告,致張彤翊陷於錯誤,而依││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五所示帳戶│││├───┼────┼───────┼──────────────┼─────┼───────────┤│二十二│劉于鴻│106年7月25日│撥打電話向劉于鴻佯稱雄獅旅遊│29,985元│何森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下午5時15分│服務人員,因機票作業錯誤需取││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消訂單,致劉于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帳戶│││└───┴────┴───────┴──────────────┴─────┴───────────┘附表二:
┌──┬─────────┬─────────┬──────────┬─────┐│編號│提款金融帳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新臺幣)│├──┼─────────┼─────────┼──────────┼─────┤│一│賴建勝之合作金庫商│106年7月3日上午│臺北市○○區○○路3│4,000元│││業銀行集集分行帳戶│11時5分41秒│段118號(陽信銀行大││││(帳號000000000000││同分行)││││1號)├─────────┼──────────┼─────┤│││106年7月3日下午│臺北市○○區○○路│9,000元││││2時17分21秒│192號(中國信託統一││││││松錢門市自動櫃員機)││││├─────────┼──────────┼─────┤│││106年7月3日下午│臺北市○○區○○路│││││4時45分53秒、│220號(台新銀行全家│10,000元││││4時46分38秒│康柏門市自動櫃員機)│20,000元│├──┼─────────┼─────────┼──────────┼─────┤│二│張仁魁之郵局帳戶(│106年7月26日中午│臺北市○○區○○路1│13,000元│││帳號00000000000000│12時53分54秒│段358號(台新銀行內││││號)││湖分行)││││├─────────┼──────────┼─────┤│││106年7月26日下午│臺北市○○區○○路1│15,000元││││1時27分20秒│段729號(華泰銀行內││││││湖分行)││││├─────────┼──────────┼─────┤│││106年7月26日下午│臺北市○○區○○街18│││││2時1分3秒、│1號1樓(京城商銀內│17,000元││││2時2分1秒│湖分行)│1,000元│││├─────────┼──────────┼─────┤│││106年7月26日下午│臺北市○○區○○路1│││││3時27分31秒、│段244號(中國信託內│14,000元││││3時28分32秒│湖簡易分行)│1,000元│││├─────────┼──────────┼─────┤│││106年7月26日下午│臺北市○○區○○路1│12,000元││││5時53分54秒│段70號(中國信託統一││││││環湖門市自動櫃員機)││├──┼─────────┼─────────┼──────────┼─────┤│三│周晉興之郵局帳戶(│106年7月31日上午│新北市○○區○○路1││││帳號00000000000000│10時52分4秒、│段343巷33號(台新銀│20,000元│││號)│10時52分34秒│行全家汐止汐旺門市自│8,000元│││││動櫃員機)││││├─────────┼──────────┼─────┤│││106年7月31日中午│新北市○○區○○路16│14,000元││││12時11分51秒│9號(中國信託統一金││││││寶門市自動櫃員機)││││├─────────┼──────────┼─────┤│││106年7月31日中午│新北市○○區○○路76│││││12時47分17秒、│號(台新銀行淡水分行│8,000元││││12時48分12秒、│)│4,000元││││12時49分10秒、││4,000元││││12時49分46秒││6,000元│││├─────────┼──────────┼─────┤│││106年7月31日下午│臺北市○○區○○街29│8,000元││││3時0分42秒│2號1樓(國泰世華銀││││││行瑞湖分行)││├──┼─────────┼─────────┼──────────┼─────┤│四│曾聿愷之台中商業銀│106年8月4日中午│臺北市○○區○○○路││││行帳戶(帳號022201│12時12分56秒、│1段209之1號(聯邦│3,000元│││273967號)│12時13分19秒│銀行敦化分行)│3,000元│││├─────────┼──────────┼─────┤│││106年8月4日中午│臺北市○○區○○○路│││││12時55分14秒、│5段191號(中華郵政│15,000元││││12時56分4秒│台北民生郵局)│8,000元│││├─────────┼──────────┼─────┤│││106年8月4日下午│臺北市○○區○○路3│││││1時51分47秒、│段174巷12號1樓(國│20,000元││││1時52分38秒│泰世華文德分行)│6,000元│││├─────────┼──────────┼─────┤│││106年8月4日下午│新北市石碇區楓子林62│││││4時28分0秒、│號(中華郵政國道高速│5,000元││││4時34分0秒、│公路北區工程處石碇休│20,000元││││4時34分53秒│息站自動櫃員機)│10,000元│││├─────────┼──────────┼─────┤│││106年8月4日下午│宜蘭縣○○鄉○○路5│5,000元││││5時43分54秒│段283號(冬山鄉農會││││││群英辦事處)││├──┼─────────┼─────────┼──────────┼─────┤│五│鄭鈺勲之第一商業銀│106年7月25日下午│臺北市○○區○○路2│13,000元│││行安南分行帳戶(帳│2時41分11秒│段49之1號(中國信託││││號00000000000號)││統一鵬馳門市自動櫃員││││││機)││││├─────────┼──────────┼─────┤│││106年7月25日下午│不詳│││││3時39分25秒、││12,000元││││3時40分51秒││11,000元│││├─────────┼──────────┼─────┤│││106年7月25日下午│不詳│18,000元││││3時56分47秒│││││├─────────┼──────────┼─────┤│││106年7月25日下午│不詳│││││5時17分1秒、││20,000元││││5時17分49秒、││10,000元││││5時18分37秒││8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