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聲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號抗告人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鄭和泰 等15人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是以,提起抗告,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核屬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2月14日106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上述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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