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41號
原 告 蔡玟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麗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