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現寄押於臺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