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上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82號上訴人 杜閩霞 被上訴人即被告 温修誠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興洪 上列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違反銀行法罪嫌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5月27日以107年度金訴字第32號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就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涉嫌向上訴人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等併辦犯罪事實,則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處理,故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乃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附民字第100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惟檢察官不服該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並就前開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對上訴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等犯罪事實移送併辦,經本院於110年6月30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47、2251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温修誠、王興洪前開違反銀行法部分有罪在案。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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