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 律師
朱奕縈 律師 曾偉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年8月13日執行羈押,嗣分別經裁定自109年11月13日、110年1月13日、同年3月13日、同年5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其期間即將於110年7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年6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於110年6月22日宣判,仍判處被告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
110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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