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29號聲請人 孫思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福全梁德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孫思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撤回對梁德麗之請求(查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欄中,並無相對人梁德麗之簽名或蓋章,經查相對人梁德麗係系爭本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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