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1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芬萍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8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