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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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苳雨
吳宗霖
施品谷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欄內關於檢察官姓名記載為「黃愷中」部分,均應更正為「黃楷中」。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欄內關於檢察官姓名記載為「黃愷中」部分,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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