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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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屠振瑋 被告 呂峻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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