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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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帆選任辯護人吳佳原律師被告劉彥邦選任辯護人 黃永吉 律師被告 陳穎倫
江登煌
林佳霖
張雅惠
練沛彤
黃家煜
吳沛同
陳玟庭
洪宗瑜
王姿文
林家民 上11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扣案物欄之記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簿4本」,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簿3本、國泰世華銀行存簿1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附件即起訴書有如主文所載之文字誤繕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