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謝東晋 被告 張豐洲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林芳如法官陳僑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