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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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78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原告 林士續 被告 李東昇 上當事人間112年度勞小字第78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奐忱法院書記官吳淑願通譯劉可欣到埸關係人如下: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7,7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7,7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勞動法庭書記官吳淑願
法官劉奐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吳淑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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