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68號聲請人 楊文遠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分列「80-ND-017333號至80-ND-017351號」之股票掛失證明及聲請狀附表。
二、請提出具股票發行公司大小章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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