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9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黃茂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
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