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55號
原 告 程義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新德 即 陳正翰 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