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55號
原   告  程義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新德陳正翰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佰壹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壹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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