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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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9日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於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相對人於86年8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信用卡消費款、債務承擔、不當得利、信用狀交易、損害賠償等及其他一切債務暨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6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86年8月22日起至126年8月2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86年9月
13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1,820,000元、⑵37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20年,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上開借款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貸款視為到期,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8年3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總計尚積欠本金1,486,6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繳納,依前述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即應全數繳清,然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修繕貸款約定書、消費性借款約定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18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76字第1048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5月20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 東寧 ││1725│建│││4,412│10000分之3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278│新竹縣竹│新竹縣竹│住家用,│四層:││││││63.39│陽台│8.74│平方公│全部│││││東鎮幸福│東鎮東寧│鋼筋混凝│63.39│││││││││尺││││││路121巷7│段1725地│土造,13││││││││││││││││號4樓│號│層│││││││││││││├──┴──┴────┴────┴────┴───┴───┴───┴───┴───┴───┴─────┴────┴───┴───┴───┴───┤│共用部分:東寧段2135建號、7,454.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東寧段2392建號、1,076.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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