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9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9月5日至145年9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邀同 王漢清陳來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5年9月8日至115年9月8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於98年1月8日起未依約繳款,總計尚積欠本金14,532,0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予繳納,依前述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即應全數繳清,然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款明細歸戶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25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83字第110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5月27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信義││739│建│││2,882│10000分之260││└──┴───┴────┴────┴────┴─────┴─┴──┴──┴──────┴──────┴───────┘┌───────────────────────────────────────────────────────────────────────┐│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552│新竹市中│新竹市信│住商用,│一層:│二層:│騎樓:│地下一│││173.37││││全部│││││華路4段│義段739│鋼筋混凝│40.95│57.79│16.84│層:││││││││││││300之1號│地號│土造,12││││57.79││││││││││││││層│││││││││││││├──┴──┴────┴────┴────┴───┴───┴───┴───┴───┴───┴─────┴────┴───┴───┴───┴───┤│共用部分:信義段725建號、6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0;信義段729建號、3,21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2│563│新竹市東│新竹市信│住商用,│一層:│二層:│騎樓:│地下一│││215.25││││全部│││││華路2段│義段739│鋼筋混凝│25.30│71.75│46.45│層:│││││││││││││地號│土造,12││││71.75││││││││││││││層│││││││││││││├──┴──┴────┴────┴────┴───┴───┴───┴───┴───┴───┴─────┴────┴───┴───┴───┴───┤│共用部分:信義段725建號、6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05;信義段729建號、3,21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4│├──┬──┬────┬────┬────┬───┬───┬───┬───┬───┬───┬─────┬────┬───┬───┬───┬───┤│3│564│新竹市東│新竹市信│住商用,│一層:│二層:│騎樓:│地下一│││144.60││││全部│││││華路4段│義段739│鋼筋混凝│29.70│48.20│18.50│層:│││││││││││││地號│土造,12││││48.20││││││││││││││層│││││││││││││├──┴──┴────┴────┴────┴───┴───┴───┴───┴───┴───┴─────┴────┴───┴───┴───┴───┤│共用部分:信義段725建號、64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8;信義段729建號、3,21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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