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曜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案外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億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1日,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月5日至135年1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億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邀乙○○、 王世範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54,760,000元、⑵12,240,000元、⑶3,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利率及還款方式,又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詎案外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億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本息至⑴98年1月11日、⑵98年1月17日、⑶98年1月10日,總計尚積欠借款本金69,172,505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貸款契約之約定,前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案外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億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設定上開抵押權後,於98年2月24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曜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移轉登記在案,是本於前開抵押權之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曜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連帶保證書、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借據暨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各3份(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5月4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58字第9389號函,通知相對人曜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億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8年5月19日對相對人曜揚建築股份有限公司為寄存送達,並於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而債務人寬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億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本件所設之抵押權最高金額僅84,000,000元,與抵押物之實際價格差異頗大,請重新裁決目前市值等語,惟依首揭說明,抵押權人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僅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其要件,至抵押物之價值為何,與法院審酌應否准予拍賣無涉,是債務人之辯解,不足為採。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光復││1444││││1,805│全部││├──┴───┴────┴────┴────┴─────┴─┴──┴──┴──────┴──────┴───────┤│合併自:1443-2、1443-3、1443-4、1463-1、1468-2、1468-3、1477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4936│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158.29││││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158.29│││││││││││││││巷7號│地號│層│││││││││││││├──┼──┼────┼────┼────┼───┼───┼───┼───┼───┼───┼─────┼────┼───┼───┼───┼───┤│2│4937│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171.95││││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171.95│││││││││││││││巷9號│地號│層│││││││││││││├──┼──┼────┼────┼────┼───┼───┼───┼───┼───┼───┼─────┼────┼───┼───┼───┼───┤│3│4938│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171.95││││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171.95│││││││││││││││巷11號│地號│層│││││││││││││├──┼──┼────┼────┼────┼───┼───┼───┼───┼───┼───┼─────┼────┼───┼───┼───┼───┤│4│4939│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16.80││││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16.80│││││││││││││││巷13號│地號│層│││││││││││││├──┼──┼────┼────┼────┼───┼───┼───┼───┼───┼───┼─────┼────┼───┼───┼───┼───┤│5│4940│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13.82││││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13.82│││││││││││││││巷15號│地號│層│││││││││││││├──┼──┼────┼────┼────┼───┼───┼───┼───┼───┼───┼─────┼────┼───┼───┼───┼───┤│6│4941│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95.78││││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95.78│││││││││││││││巷17號│地號│層│││││││││││││├──┼──┼────┼────┼────┼───┼───┼───┼───┼───┼───┼─────┼────┼───┼───┼───┼───┤│7│4942│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36.93││││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36.93│││││││││││││││巷5號│地號│層│││││││││││││├──┼──┼────┼────┼────┼───┼───┼───┼───┼───┼───┼─────┼────┼───┼───┼───┼───┤│8│4943│新竹市建│新竹市光│店舖,鋼│一層:││││││29.48││││全部│││││功一路5│復段1444│骨造,1│29.48││││.│││││││││││巷19號│地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