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0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