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zO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陽文瑜
袁健峰被告乙○○
丙○○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