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5號原告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玉英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