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明雄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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