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 黃金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萬得張惠寧張家寧 間清償會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伍拾伍元【算式:2285×3=6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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