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 張琇瑩張修瀛 代理人 王義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請詳載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諸如:食衣住行、水電瓦斯、電信費等)。
2、就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進一步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關係證明文件:
⑴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下同)99年6月3日至10
0年11月7日止,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及每月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轉帳明細、薪資單、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據等薪資證明文件,縱為設攤或打零工而收入不固定,亦應以書面據實說明詳細工作內容及平均月收入金額,不得以金額不固定而不據實陳報。
⑵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薪資結構(如
本薪、業績獎金、津貼、補助)、是否領取年終獎金、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⑶自98年1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⑷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⑸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⑹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⑺說明實際居住地址,所居住房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
並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影本),居住房地所有權人,居住房屋坪數及所有居住成員。
⑻提出居住處所100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內(98年12月29日至
100年12月28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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