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請人 陳錦權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立賀 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二、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民國100年9月份新台幣(下同)3萬1,621元,同年10月份工資2萬0,062元」。目前資方是否上開9月份、10月份兩個月工資均尚未依調解紀錄給付?亦或僅有其中一個月工資,尚未給付?另上開調解紀錄之相對人為立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赫公司),然聲請人聲請狀則記載相對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鄧立賀,是否誤載?請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上開各點並更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