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昱嶂選任辯護人黃呈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2672、2825、2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昱嶂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昱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但有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行動電話可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否認犯行,供述與監聽譯文不符,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證人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
100年8月1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同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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