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新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馬來西亞商上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9,4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