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7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77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即明。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5月9日死亡,此有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94年10月12日北縣鶯戶字第0940003934號函及所附死亡證明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汪梅芬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