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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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 王貴 相對人 施陳思榕 即施 陳雪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陳思榕即施陳雪紅於民國78年4月6日向聲請人王貴及第三人 黃美惠 共同借款新台幣(下同)60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78年10月5日,並開立本票2紙為憑,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6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王貴4/6、黃美惠2/6),以擔保前開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聲請人於101年5月16日自黃美惠受讓前開抵押權及債權,亦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迭經催討,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6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2│建│00│00│18.00│全部││├──┼───┼────┼────┼────┼────────┼─┼──┼──┼──────┼─────────┼──────┤│002│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建│00│00│45.00│5/18│因分割增加地│││││││││││││號:613-1~61│││││││││││││3-6地號│├──┼───┼────┼────┼────┼────────┼─┼──┼──┼──────┼─────────┼──────┤│003│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1│建│00│00│31.00│5/18││├──┼───┼────┼────┼────┼────────┼─┼──┼──┼──────┼─────────┼──────┤│004│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2│建│00│00│63.00│5/18││├──┼───┼────┼────┼────┼────────┼─┼──┼──┼──────┼─────────┼──────┤│005│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3│建│00│00│42.00│5/18││├──┼───┼────┼────┼────┼────────┼─┼──┼──┼──────┼─────────┼──────┤│006│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4│建│00│00│72.00│5/18││├──┼───┼────┼────┼────┼────────┼─┼──┼──┼──────┼─────────┼──────┤│007│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5│建│00│01│25.00│5/18││├──┼───┼────┼────┼────┼────────┼─┼──┼──┼──────┼─────────┼──────┤│008│彰化縣│彰化市│民族││613-6│建│00│00│7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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