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思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思鷺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2年6月15日│58,590元│JR0000000││││司陳春榮│中分行│││││├──┼─────────┼─────────┼──────┼──────┼──────┼──┤│002│思鷺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2年6月15日│18,900元│JR0000000││││司陳春榮│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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