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五一號
原告丁○○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