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達代收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被訴侵占案件(本院96年度簡上第130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