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桂梅君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佰肆拾參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參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尚不足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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