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泉毅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森康 訴訟代理人兼被告森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被告 劉玉玲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19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玉玲、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九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