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矚上更(二)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矚上更(二)字第24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許政雄選任辯護人陳文忠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董美貞 選任辯護人 薛西全 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燦鍙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 律師被告 袁華倫 選任辯護人 李宜光 律師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參、被告許政雄被訴違背職務期約罪嫌部分:三、㈥第十四行(即原判決第九十四頁第十九行)關於「附此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因公訴人認被告許政雄此部分之行為,與上揭經本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以共同圖利罪有罪部分,係同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前揭裁判效力所及,爰就所涉圖利未遂部分不另為免訴之諭知,及就所涉準受賄罪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參、被告許政雄被訴違背職務期約罪嫌部分:三、㈥第十四行(即原判決第九十四頁第十九行)關於「附此敘明」之記載,有上開主文所示誤漏載之情事,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永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