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1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 林佳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2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