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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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一份無訛,除應更正附表編號四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決案號為九十七年度易緝字第一二六號外,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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