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聲字第 24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4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5 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