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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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8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5月12日因詐欺犯行,經本於95年11月6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143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95年12月4日確定在案,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執緝字第1654號案件執行中,為此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等語。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5月12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5年11月6日以95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然聲請人未依執行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3月20日發布通緝,嗣於96年10月12日經緝獲歸案,移送臺灣臺中分監執行等情,此有本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中縣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係於96年7月16日本次減刑條例施行前即經發布通緝,且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而係為警緝獲歸案,參諸前開規定,依法不得予以減刑。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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