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陳逸祥
黃家 檥(原名: 黃碧玟
一、㈠債務人陳逸祥、 黃家檥 (原名:黃碧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萬壹仟元之滯納金。㈡債務人陳逸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之滯納金及新台幣參仟零貳拾柒元之違約金。㈢債務人陳逸祥、黃家檥(原名:黃碧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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