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蔡文純 被告 范建嘉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30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芸珮
法官莊維澤法官王雪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