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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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5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秀英 (原名 何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士傑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