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51號原告 陳映儒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
邱南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吳俊賢 被告 梁靜枝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 律師
莊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5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該地號全部)。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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