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貴增
之2訴訟代理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144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3000元,尚應補繳2萬3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