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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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金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99年度金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禾庠選任辯護人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葉建廷 律師被告 陳禮賢 選任辯護人 游雅鈴 律師
林欣屏 律師被告 高國華 選任辯護人 李岳洋 律師
莊佳樺 律師 莫詒文 律師被告 吳國銘 選任辯護人 劉大正 律師被告 廖仲文 選任辯護人 王儷倩 律師
洪珮琪 律師被告 鄒興華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 律師
李傳侯 律師 謝思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30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胡宗淦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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