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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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冠軍保利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淑玲 因101年度訴字第532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為4,03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