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美華 (即被繼承人 江品欣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江品欣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江品欣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四、本件債務人若為限定繼承,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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