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