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73號聲請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壬○○非訟代理人辰○○相對人辛○○○○○○相對人己○相對人丁○○相對人丑○○○相對人甲○○相對人乙○○
弄40相對人午○○相對人丙○○○相對人癸○○
42之相對人卯○○
8號相對人戊○○相對人寅○○
巷23相對人子○○○
7號相對人巳○○
7號相對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辛○○○○○○、 張玉修 、己○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8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05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8月13日至122年8月13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張玉修、己○、辛○○○○○○。嗣債務人張玉修將其所有之抵押物分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丁○○、丑○○○、甲○○、乙○○、午○○、丙○○○、癸○○、卯○○、戊○○、寅○○、子○○○、巳○○、庚○○。而債務人辛○○○○○○分別於92年8月20日、92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1,4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18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95年7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324,75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分別於98年7月29日、98年10月7日通知相對人辛○○○○○○、己○、丁○○、丑○○○、甲○○、乙○○、午○○、丙○○○、癸○○、卯○○、戊○○、寅○○、巳○○、庚○○、債務人張玉修及相對人子○○○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辛○○○○○○於98年8月3日具狀陳述意見,略稱已陸續清償,聲請人聲請之債權總額不實,另相對人子○○○、巳○○於98年10月22日具狀陳述意見,略稱債務人辛○○○○○○、張玉修、己○未經相對人同意以他人之物設定抵押權等語。惟查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認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陳述縱屬實情,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丁○○、丑○○○、甲○○、乙○○、午○○、丙○○○、癸○○、卯○○、戊○○、寅○○、子○○○、巳○○、庚○○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附表:土地98年度拍字第1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所有權人││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竹山鎮│筍子林│筍子林│19│旱│1,649.00│全部│丁○○│├──┼───┼────┼────┼────┼────────┼─┼─────────┼──────┼──────────────┤│002│南投縣│竹山鎮│筍子林│筍子林│489之9│林│14,726.00│全部│己○、辛○○○○○○、 曾芳太 │││││││││││郎、甲○○、乙○○、午○○、│││││││││││丙○○○、癸○○、卯○○、洪│││││││││││添福、寅○○、子○○○、賴鳳│││││││││││鶯、庚○○應有部分各100分之7│││││││││││,丁○○應有部分100分之2│├──┼───┼────┼────┼────┼────────┼─┼─────────┼──────┼──────────────┤│003│南投縣│竹山鎮│筍子林│筍子林│489之10│林│9,580.00│全部│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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